存量配网和增量配网业务范围定义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原来没有,现在有了,就叫增量。也就是新增加的配电网叫增量配电网。

一、背景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确定增量配电分两大类:一是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新建配电网及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的配电网增容扩建;二是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同时《办法》明确:配电网原则上指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 220 (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增量配网项目管理和运营的相关程序、要求,确定了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规范了试点范围、项目核准、主体确定、供电责任、配电网运营等试点项目工作。

由此推动了增量配电业务的发展。2017年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取得了不俗成绩,目前增量配电业务正在加速推进,2018年增量配电业务发展有许多值得业内期待的焦点。但是,在实践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范围划分存在困难,因此必须对“存量”和“增量”配网的划分和规划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二、增量和存量的范围规定

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原来没有,现在有了,就叫增量。也就是新增加的配电网叫增量配电网。

2016年9月29日,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的通知》(晋经信电力字〔2016〕280号)明确,增量配电网资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视为增量配电业务;二是纳入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中,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新增配电网。这个概念,后来被广泛采用,成为典型的概念。

近年来,随着试点项目的实施,增量和存量的范围逐渐明确,逐步形成规定如下:
(1) 已纳入省级或地区配电网规划,但尚未完成核准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2) 已经申请项目核准的电网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动工的不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3) 在项目试点批复到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确定之前的这段时间,由于用户有用电需求,然后到电网企业报装的情况,电网企业应向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建设的配电设施,属于电网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4) 项目业主确定后,项目业主拖延建设或拒不履行建设承诺,这种情况是有可能被取消资格的,而且还会被追究责任。而用户到电网企业报装的情况按照上面的规定。
(5) 电网企业实际投资不足10%的试点项目,认定是增量配电设施,鼓励电网企业以该项目资产通过混合所有制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6) 由于历史原因,由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的配电设施,电网企业同意以相关资产参与混合所有制的,视为增量。
(7) 对220千伏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电网企业不得设置各种限制,也不能将试点条件限定为单一用户专用变压器。

 

三、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截至2018年4月18日,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先后确定了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已达291个,其中第一批105个、第二批89个、刚刚出炉的第三批97个,试点项目范围覆盖了380个地级市。

2018年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目标包括实现全国地级市以上的全覆盖。我们由此推测,后续或将公布更多批次的试点项目,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