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南方监局发布《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储能电站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按其提供充电调峰服务统计,对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0.05 万元/兆瓦时。

近日,为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储能设施,促进储能电站为电力系统运行提供调频、调峰、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国家能源局南方监局引发了《关于印发南方区域“两个细则”(2017 版)的通知》(南方监能市场〔2017〕440 号),其中包含了《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容量为 2MW/0.5 小时及以上的储能电站。

本实施细则规定储能电站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按其提供充电调峰服务统计,对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0.05 万元/兆瓦时。

详见:国家能源局南方监局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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